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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5节(1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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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斐道:“李四签了第一份契约,不代表他就知晓其中含义。”

“那他就应该找人问清楚,这不是理由。”吕公著又向李四道:“李四,你还不从实招来!”

李四吓得一抖,忙道:“小民是明白,但是小民当时念及妻子,故没有在意。”

张斐激动道:“反对!我反对!知府此言,带有威吓,这不公平,我要求李四此言不能作数。”

他手舞足蹈,再加上他鲜艳的服装,看上去真是如同街边耍杂技的,令人忍俊不禁。

又来这一招。吕公著沉眉道:“本官也非常同情李四的遭遇,但是这一切后果,皆是由他的不小心所造成的,你们没有确凿证据,能够证明这份契约有问题。”

张斐当即质问道:“知府又敢保证这份契约,以及祥符县的判决就没有问题吗?”

你小子还敢吓唬我?吕公著非常肯定地说道:“本官已经将此事调查的清清楚楚,这契约写得非常清楚明白,其过程也是完全遵从官府的规定,没有任何问题,祥符县的判决亦无错漏。本官在此也要告诫尔等,在签订契约之前,一定要弄清楚,否则的话,吃亏只会是你们自己。”

虽然古代是追求结果正义,但是你得拿出证据来,而事实证明,是李四自己不小心,而不是过程中有欺诈嫌疑。

白纸黑字,写的是清清楚楚,明明白白。

张斐仰面长叹一声,缓缓言道:“既然这份契约没有问题,那李四将要面临牢狱之灾。”

吕公著微微一怔,道:“你此话怎讲?”

张斐拱手道:“李四犯下戏卖妻子之罪。小民在此代李四自首认罪,还望知府能够宽大处理。”

李四立刻跪下,高呼道:“小民有罪,小民有罪。”

玩严谨是吧!

戏卖妻子?

一直在调查此事的许芷倩,听得这个罪名,不禁都是一脸错愕。

她都如此,更何况其他人。

门外顿时响起一阵哗然之声。

这都哪跟哪呀!

吕公著也是好半天才回过神来,这完全超出他昨夜的准备,是连拍几下惊堂木,要求肃静,待门口人声消失之后,他才问道:“你方才说甚么?戏卖妻子?”

张斐点头道:“不错,李四戏卖妻子,依我宋律,应徒二年,杖刑五十,不过小民恳请知府念在李四自首认罪,能够宽大处理,免其杖刑,减徒刑一年。”

“等会!你先等会!”

吕公著摆摆手,道:“你都将本官给弄糊涂了,根据李四的供词,他们夫妻都同意以妻抵偿本金,何来的戏卖妻子之罪?”

虽然大宋乃是男权社会,但是也有一些律法是保护女性的,比如说这戏卖妻子之罪,妻子是可以卖的,但是必须是在双方自愿且手续完备的情况下。

当然,作为弱势群体,在很多情况下,她们是没有办法去反抗的。

但站在公堂之上,当然就还是以律法为主。

张斐道:“根据我朝户婚法,判定二人是否结为夫妇关系,是以纳征礼为标准,不知小民说得可对?”

纳征就是下聘礼,只要完成这个步骤,双方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,而不是以婚礼为主。

这就是为什么在阿云一案中,最初是判决恶逆之罪,因为当时韦家已经拿出田地作为聘礼,双方也都签订好契约,只不过后面被许遵以守孝不得成婚,给推翻了。

吕公著点点头道:“你说得很对,是这么规定的。”

张斐道:“根据李四的情况来看,本金就是聘礼,当这份契约生效之时,就是完成纳征之礼,曾氏就是陈裕腾之妻。”

吕公著又点头道:“你说得没错。”

张斐道:“可是李四未有等到陈裕腾下聘,便急忙将曾氏嫁于陈裕腾,这当然是属戏卖之罪。”

吕公著都被张斐给带偏了,先是点了下头,旋即马上道:“不对!陈裕腾是在签订那份抵偿契约之后,才将曾氏娶过门,这并没有错啊。”

张斐笑道:“签订契约,并不代表契约是立即生效的,因为契约有一个特性,那就是它自身具有极强的时效性,而不能以签订之日来算。请知府对比两份契约。”

吕公著立刻拿起借、还两份契约对比起来。

又听张斐言道:“第一份契约,所规定的偿还时日,是在当年的六月十五,而第二份契约却是在次年的六月初三签订的,中间相差整整十二日,而据我所知,当日陈裕腾就将曾氏带回家去了。”

吕公著认真对比之后,摇头道:“你说得不对,虽然是提前了十几日,但是契约上也写的非常清楚,今愿以其妻子曾氏抵偿所欠本金,自然是当日生效。”

张斐摇摇头笑道:“非也!非也!这一句话只能代表李四答应了此番交易,但不具备时效性。比如说,今日我张三愿娶许氏为妻,是否能说,我今日已经将许氏娶进门?当然是不能得。而契约中也没有特别说明即日生效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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